一、申报主体
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科技创新,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扶持期间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条款
第一批次:《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批次:《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根据不同申报条款进行分批次受理:
第一批次: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9月2日;
第二批次:2022年 8月22日至2022年9月20日。
五、申报条件
(一)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范围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确定的区域),或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支持对象应当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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