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申请专利前要做检索?

2022年06月16日

1、为判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查找对比文献

进行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时首先是根据具体的技术内容,确定构成该发明的基本要素、基本要素的相互关系和发明的关键点。选择描述基本要素和发明的关键点的词汇,确定为该发明创造的技术主题词和关键词,同时找出每个主题词、关键词的同义词、缩略词等。根据主题词和关键词找出分类号;选择检索范围;分析对比文献;判断新颖性。

2、为了解某一技术的发展现状或查找某一技术解决方案收集技术资料

为了解某一技术的发展现状或查找某一技术解决方案收集技术资料一般采用追溯检索,这种检索方式可以帮助了解前人在同一技术领域解决难题的具体方案,这种检索的方式可以考虑按技术主题或者是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名称找到特定的技术。

3、为防止某种新技术应用或新产品上市导致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进行检索

这种检索被称为防止侵权检索,是指为避免发生专利纠纷而主动进行的的专利检索。防止侵权检索在检索对象、时间范围、国家范围及检索结果的判定依据方面的要点是:

检索的对象为有效专利,只有有效专利才会被侵权;

检索的时间范围依各国专利保护期限而定。一般发明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美国是自批准日起17年;

检索的国家范围依生产、销售产品的国家而定;

检索的结果判定,主要依据权利要求书。

检索的方法与新颖性检索的方法相似,属于主题检索。与新颖性检索的区别是只检索专利。

4、为宣告被控侵权的专利无效而查找证据

当一项新产品或采用某项新工艺、新方法被指控侵权时所进行的检索即为被动侵权检索。被动侵权检索的步骤一般为:

确定是否为授权专利及是否为有效专利,如果没授权或已经失效,则终止检索,否则进入下一步工作;

分析是否属于侵权,阅读检索到的专利说明书的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家属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是否属于侵权。如果不侵权,终止检索,否则进入下一步工作;

为提无效诉讼而进行检索,具体检索方法与新颖性、专利性检索相同。

5、为确定某一专利是否为有效进行检索

专利有效性检索以号码为依据,如专利号、申请号、公开号、公告号等;

确定检索的国家范围;

查询专利的法律状态信息;

判断专利的有效性。

6、为了解某一特定专利在其他国家或在某个特定国家是否申请了专利进行检索

这种检索一般称为专利地域性检索,首先确定检索对象的优先权,即优先权国家、优先权日期、优先权申请号,然后检索和判断专利地域效力。地域性检索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当被检索的专利具有两个以上优先权时,应将每个优先权分别检索,以免发生检索结果的遗漏。

3、申请专利的三个条件

申请专利的三个条件:
1、主体适格;
2、申请的发明创造必须属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范围内;
3、发明必须通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必须通过形式审查。

 

4、专利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如何办理?


 专利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流程公共服务部门为其出具专利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

请求办理的条件:

专利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只向专利申请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出具。

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提交由申请人或本案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

2)提交办理证明理由的说明文件或证明,如法院传票、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协议、企业立项等文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面交、邮寄方式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来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什么叫专利分案申请?专利申请的分案提交期限是什么?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只要原专利申请未结案,亦即从原申请提交之日起至原申请结案之日止,申请人均可基于原申请,主动或被动提出分案申请。结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1)原申请获得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的最终期限是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 个月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前办理办登手续,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仍然以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 个月内为准,而不受提前办理办登手续的影响。
2)原申请被主动撤回:一旦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原申请的声明且
该主动撤回已生效,则不能再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也不能就原申请提出恢复权利。
3)原申请被视为撤回: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原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之后,申请人不能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然而,如果该“视为撤回通知书” 本身不符合有关规定且在申请人进行意见陈述之后该“视为撤回通知书”被撤销,或者如果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在相关期限之内提出恢复权利,则申请人仍然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4)原申请被驳回: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原申请发出“驳回决定”之后至提出复审请求的3 个月期限届满之前,不管申请人是否将要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都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的3 个月期限届满之后且申请人未提出复审请
求的,申请人不得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然而,如果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在相关期限之内提出恢复权利且获得批准,则仍然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另外,在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之后以及在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综上所述,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是:在原申请结案之前。换言之,只要原申请还处于未决状态,申请人都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下面,笔者再讨论一种特殊的分案申请,即基于分案申请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下称二次分案申请)的提交期限。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 节还规定: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由此可知,二次分案申请的各种情况下的提交期限也是根据原申请来确定的,而不是根据二次分案申请所直接基于的分案申请(下称一次分案申请)来确定的。

    然而,《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也就是说,就算在原申请已结案的情况下,如果审查员就一次分案申请发出了指明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分案通知书,则申请人仍然可以提出二次分案申请。

    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只有在一次分案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明一次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允许提出二次分案申请。

    另外,尽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未明确规定在上述例外情况下提出二次分案申请的最终期限,也就是说在理论上可以这样理解:只要在一次分案申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明一次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则二次分案申请的提交时间可以是随意的。然而,参照对一次分案申请的提交期限的规定,二次分案申请应当在一次分案申请结案之前提交,而且,为了更保险起见,最好在答复一次分案申请的指明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或同时提交二次分案申请。

    而且,在这方面,还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例外情况(即允许在原申请结案之后递交分案申请)仅适用于二次分案情况而不适用于一次分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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